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家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家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家補字第49號聲請人 廖乃寬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孫偲寧 法定代理人 廖思先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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