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家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家補字第48號聲請人 黃月華 代理人 謝幸樹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家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家補字第48號聲請人 黃月華 代理人 謝幸樹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