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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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毛師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682號、103年度執字第7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毛師譽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
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
7號判決要旨參照)。再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毛師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3罪,分別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3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編號2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及編號3所宣告有期徒刑4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瑋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6日│102年11月3日│102年12月16日23│││││時38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96號│偵字第201號│偵字第31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03年度簡字第121│103年度易字第534││事實審││135號│號│號││├────┼────────┼────────┼────────┤││判決│103年1月22日│103年2月27日│103年4月22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03年度簡字第121│103年度易字第534││判決││135號│號│號││├────┼────────┼────────┼────────┤││判決│103年2月24日│103年3月24日│103年5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675號(編│執字第4908號(編│執字第7726號│││號1、2定應執行有│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期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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