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136號聲請人 余致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正中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500元)。
二、提出本票原本。
三、釋明提示日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票載到期日)。
四、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若無約定則依票據法規定法定利率為周年利率百分之六)。
五、相對人陳正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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