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73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松太
張凱聞 張榮倉 張家寶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應能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9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4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