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34號原告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欽明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 律師
方道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 煌欽明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欽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