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繼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繼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莊崑山 關係人 廖學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 劉家豐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廖學義為被繼承人劉家豐(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00號、於民國106年3月13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劉家豐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劉家豐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劉家豐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劉家豐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劉家豐前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聲請104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對第三人東冠工程有限公司及毅誠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訴訟,經臺南地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3號判決駁回被繼承人之訴,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12號判決駁回被繼承人上訴確定在案,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繼承人負擔,並由臺南地院以106年度司他字第5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裁定被繼承人應向臺南地院繳納之訴訟費用,惟被繼承人於106年
3月13日死亡,其全部繼承人亦以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42
2號拋棄繼承事件聲請拋棄繼承並准予備查在案,則臺南地院106年度司他字第5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即有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以為裁定之必要,即屬利害關係人,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南地院民事庭
106年1月6日南院崑民水104年度勞訴字第13號函、及臺南地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臺南高分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12號民事判決、被繼承人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422號拋棄繼承事件案卷查核無訛,足資證明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參以本件未有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資料。從而,聲請人以債權人之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尚無不合。
四、而本件被繼承人雖未遺有不動產等財產資料,然其於105年度尚有薪資所得計新臺幣523,000元,有前揭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表可佐,且如聲請人所為上開主張,即本件確有需要進行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而有酌定其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又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既均已拋棄繼承,應無再擔任遺產管理人之意願。而關係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亦具狀表示不同意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經本院徵詢轄區登錄之專業人士是否有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經地政士廖學義表示同意擔任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情,分別有該署106年6月19日臺財產中雲三字第10632015050號函及地政士廖學義出具之同意書、地政士開業執照附卷為憑;聲請人對於由地政士廖學義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亦無意見,有106年9月26日出具之陳報狀可憑。本院審酌關係人廖學義現為執業地政士,非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廖學義地政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
主文第1項所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又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於同法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五、末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137條定有明文。依此,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鄭巧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