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8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878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務人民安瓦斯行兼法定代理 杜振威 人債務人 邱雪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民安瓦斯行、杜振威、邱雪勤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
台幣貳拾萬肆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杜振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壹萬捌仟柒佰陸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民安瓦斯行、杜振威、邱雪勤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