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訴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七三九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成彬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王明宏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