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自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自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自字第54號聲請人即自訴人 游啟忠 被告 羅華成 選任辯護人 陸正康 律師
郭展瑋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自訴人因被告傷害致重傷案件,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者。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定有明文。此項駁回證據調查聲請之裁定,依同法第404條前段規定,不得抗告。
二、聲請人即自訴人游啟忠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以刑事自訴審理狀聲請調查下列證據:
㈠再鑑定⒈就自訴人糖尿病病例觀之是否有長期糖尿病控制
不良情形並導致逆行性射經?⒉自訴人是否有前列腺手術導致逆行性射經?⒊逆行性射經是否可能或適宜向病人用口頭釋讓其瞭解?⒋逆行性射經未記載於經尿道前列腺刮除術住院診療說明書及手術同意書,惟有載明其他傷口不適、血腫、急性尿失禁、尿滯、感染、尿道狹窄、勃起障礙後遺症,是否合乎常規?⒌前揭手術除會造成逆行性射經是否還會造成其他射經障礙?抑或射經障礙就是逆行性射經?㈡向台大豐院、長庚醫院、三軍總醫院總院、萬芳醫院、
台北榮民總醫院調取經尿道前列腺刮除術住院診療說明書及手術同意書樣本,並詢問其上應否載明逆行性射經會造成不孕之後遺症?㈢調取109年9月以前被告醫院使用之尿前列腺刮除手術說
明書及全部相關給病人說明資料、此說明書開始使用之原始簽呈文稿。
三、經查:就前揭聲請㈠⒈⒉部分,此自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業已明依卷附病歷資料無法判斷有無逆行性射精情形,若存在,亦無法據以判斷何時發生及發生之可能原因(見自二卷第351頁)。就前揭聲請㈠⒊⒋⒌及㈡、㈢部分,前揭鑑定書亦已載明依病歷紀錄,被告業於107年8月2日說明經尿道前列腺刮除手術之住院診療計畫,包括治療經過、復健計畫、替代方式,以及可能之併發症風險等,及口頭告知手術可能造成逆行性射精,縱未載明於病歷、註記於手術說明書或住院診療計畫說明書,仍符合醫療常規(見自二卷第350頁),是自訴人前揭聲請,分別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同一證據再行聲請情形,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筱寧
法官陳苑文法官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詠嘉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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