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8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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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81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呂麗慧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萬2,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