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6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6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2380號),茲被告自白犯罪(99年度易字第2845號),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應補充「照片2張」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