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3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2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淨重陸點 陸玖伍伍 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957號判決,就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及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並就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施用毒品之器具沒收銷燬,於民國99年6月25日確定。惟漏未就扣案之安非他命5包(含袋毛重8.26公克)沒收銷燬。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為「顆粒中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故扣案之上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5包(驗餘淨重6.6955克)係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957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毒偵字第1378號起訴書在卷可佐。扣案顆粒5包,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99年10月15日憲直刑鑑字第0990002023號鑑定書在卷可按,又因包裝袋與甲基安非他命並無法完全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宜靜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明玉
5日內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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