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2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連同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壹伍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9年6月4日晚間10時4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號內,為友人發覺死亡,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6月5日前往相驗,死者遺體經抽血檢驗結果含Codeine、Morphine成分,現場亦發現海洛因1包(毛重0.38公克,驗餘淨重0.15公克,空包裝重0.26公克),研判應係使用海洛因過量致死,無他殺嫌疑,家屬對死因無意見,而予以簽結,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指述,業經其提出相關卷證核閱無誤,且扣案之1包粉末,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誤(驗餘淨重0.15公克,空包裝重0.26公克),亦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8月11日調科壹字第0992301802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沾附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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