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8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8446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何坤盛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權與通知回執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1月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