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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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15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環安停車場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依其文義解釋,如法院已於終局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時,當事人即無再為聲請裁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環安停車場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決確定在案。該案聲請人曾支付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313,400元,亟待一併強制執行,為此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環安停車場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決確定並於判決主文第4項諭知訴訟費用313,400元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從而,按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即無再為本件聲請之必要,亦即本件聲請無保護之必要,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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