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2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忠晋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命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