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47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478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宇翔 債務人 陳賢志
一、債務人陳宇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叁萬伍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宇翔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賢志給付之。
二、債務人陳宇翔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陸萬貳仟柒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陳宇翔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伍仟零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