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61號債權人 陳瑞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贏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及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1項第1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贏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未載明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且依其提出聲證㈠~㈢之存款憑條影本均模糊不清無法辨識,經本院於民國106年
2月6日裁定命債權人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債務人贏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及清晰之聲證影本,該裁定於
106年2月14日送達予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則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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