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231號上訴人林吳柏村訴訟代理人陳慶合律師被上訴人李美淑訴訟代理人蘇文欽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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