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19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31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車宗衛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75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車宗衛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陸月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
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含包裝袋共壹拾玖只)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車宗衛明知愷他命(Ketamine)、硝甲西泮(Nimetazepam)、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 芬納西 泮(Phenazepam)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1月間某日,在臺南市○○路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正 」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約4萬2,000元之代價,購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4包(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共計約23.539公克,檢驗後總淨重約33.188公克)及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 芬納西泮 成分之咖啡包5包(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共計約1.115公克,檢驗後總淨重約46.858公克)而持有之。嗣警於108年2月26日晚上6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4段380巷之巷口處緝獲另案通緝之 連柏瑋 ,並搜索連柏瑋位於該巷2弄3號2樓201室之住處時,發現車宗衛亦在現場,並在車宗衛之隨身包包內扣得上開毒品,而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㈠被告車宗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下稱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及扣押物照片31張。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6月18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8319號、第5832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
三、論罪科刑:㈠查愷他命(Ketamine)、硝甲西泮(Nimetazepam)、4-甲
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芬納西泮(Phenazepam)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均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列為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且持有第三級毒品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屬應受刑罰之行為。本案被告持有上開純質淨重共計23.539公克之愷他命14包及純質淨重共計1.115公克之含有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芬納西泮成分咖啡包5包,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1條第1至6項所定持有各級毒品之罰則,旨在遏止毒品之氾濫蔓延,係為保護國民身心健康此一社會法益,性質上核屬單一,是以在同時持有抽象上屬同級毒品惟具體品類相異之情形,因衹一次侵害單一社會法益,要無複數法益受害之現象,自僅構成單純一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70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被告基於單一犯意,同時持有如附表所示同屬第三級毒品之愷他命及含有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芬納西泮成分之咖啡包,其所觸犯者仍屬同一「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罪名,而非數罪名,應構成單純一罪。
㈡另按刑法第62條所定自首減刑,係以對於未發覺之犯罪,在
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犯罪事實及犯人之前,向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坦承犯行,並接受法院之裁判而言。苟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後,犯罪嫌疑人始向之坦承犯行者,則為自白,而非自首。而所謂發覺,不以有偵查犯罪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僅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亦屬發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9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雖於警詢中坦承上開持有毒品犯行,惟員警於上開時、地緝獲連柏瑋並前往其上開住處執行搜索時,一進入屋內即聞到濃厚之愷他命氣味,並見一粒眠散落一地,而當時被告所坐之沙發旁並有殘留愷他命殘渣之K盤1個,又被告一見到員警入內,隨即將隨身包包放置在背後,舉止顯有異常,隨後員警詢問被告是否同意將上開隨身包包交與員警查看,被告並強烈反彈,經其致電友人後,始同意配合等情,有第五分局108年12月24日南市警五偵字第1080635491號函暨所附職務報告1份(本院卷第21至23頁)附卷可參,顯見員警在被告將上開隨身包包交與員警查看而扣得如附表所示毒品前,對於其持有毒品一事應已具有合理懷疑,尚難謂與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自首之要件相符;又被告雖於警詢中供出其本案持有之毒品來源為綽號「阿正」之男子,惟無法提供該人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聯絡方式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顯無使具有調查、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要難謂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是被告無由據以減輕或免除其刑,均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查緝毒品之禁令,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造成社會治安潛在之危害,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持有上開第三級毒品之時間非長,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警詢中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現無業之生活狀況(依調查筆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本院審酌被告本次係為供自己施用而購買持有如附表所示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行為雖屬不法,然惡性尚非重大,應係一時思慮未深致罹刑章,犯後並已坦承犯行而知悔悟,信其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本件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另為使被告強化其法治概念,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本院認尚有命其履行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諭知被告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6月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被告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兼收啟新及惕儆之雙效。而緩刑之宣告,係國家鑒於被告能因知所警惕而有獲得自新機會之期望,特別賦予宣告之刑暫不執行之寬典,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上開緩刑期間之負擔而情節重大,或在緩刑期間又再為犯罪,或有其他符合法定撤銷緩刑之原因者,均可能由檢察官聲請撤銷本案緩刑宣告,而生仍須執行所宣告之刑之後果,併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均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且純質淨重共計達20公克以上等情,有前引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查,均屬違禁物無訛;又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已構成犯罪,則已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所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應回歸刑法之適用,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而盛裝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共19只,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成分殘留而無法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毒品種類│鑑定結果│備註│├──┼────┼───────────────────────┼────┤│1│愷他命(│一、送驗白色結晶14包│108年度│││Ketamine│二、檢驗結果│安保字第│││)│⒈轉碼編號:B00000000│543號││││⑴檢驗前淨重2.541公克,檢驗後淨重2.521公克。│││││⑵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731公克。│││││⒉轉碼編號:B00000000│││││⑴檢驗前淨重2.649公克,檢驗後淨重2.629公克。│││││⑵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367公克。│││││⒊轉碼編號:B00000000│││││⑴檢驗前淨重2.632公克,檢驗後淨重2.612公克。│││││⑵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420公克。│││││⒋轉碼編號:B00000000│││││⑴檢驗前淨重2.684公克,檢驗後淨重2.664公克。│││││⑵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704公克。│││││⒌轉碼編號:B00000000│││││⑴檢驗前淨重2.672公克,檢驗後淨重2.652公克。│││││⑵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046公克。│││││⒍轉碼編號:B00000000│││││⑴檢驗前淨重2.682公克,檢驗後淨重2.662公克。│││││⑵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093公克。│││││⒎轉碼編號:B00000000│││││⑴檢驗前淨重1.527公克,檢驗後淨重1.507公克。│││││⑵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263公克。│││││⒏轉碼編號:B00000000│││││⑴檢驗前淨重1.549公克,檢驗後淨重1.529公克。│││││⑵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962公克。│││││⒐轉碼編號:B00000000│││││⑴檢驗前淨重1.785公克,檢驗後淨重1.765公克。│││││⑵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480公克。│││││⒑轉碼編號:B00000000│││││⑴檢驗前淨重1.712公克,檢驗後淨重1.692公克。│││││⑵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901公克。│││││⒒轉碼編號:B00000000│││││⑴檢驗前淨重2.561公克,檢驗後淨重2.541公克。│││││⑵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151公克。│││││⒓轉碼編號:B00000000│││││⑴檢驗前淨重2.538公克,檢驗後淨重2.518公克。│││││⑵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467公克。│││││⒔轉碼編號:B00000000│││││⑴檢驗前淨重4.276公克,檢驗後淨重4.256公克。│││││⑵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652公克。│││││⒕轉碼編號:B00000000│││││⑴檢驗前淨重1.660公克,檢驗後淨重1.640公克。│││││⑵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302公克。││├──┼────┼───────────────────────┤││2│硝甲西泮│一、送驗咖啡包5包││││(Nimeta│二、檢驗結果││││zepam)│⒈轉碼編號:B00000000││││、4-甲基│⑴檢驗前淨重10.034公克,檢驗後淨重9.142公克││││甲基卡西│。││││酮(Meph│⑵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檢││││edrone)│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05公克。││││、芬納西│⑶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泮(Phen│),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12公克。││││azepam)│⒉轉碼編號:B00000000│││││⑴檢驗前淨重10.304公克,檢驗後淨重9.402公克│││││。│││││⑵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03公克。│││││⑶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45公克。│││││⒊轉碼編號:B00000000│││││⑴檢驗前淨重10.793公克,檢驗後淨重9.836公克│││││。│││││⑵檢出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Phenazepam),因無│││││標準品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⑶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98公克。│││││⒋轉碼編號:B00000000│││││⑴檢驗前淨重10.468公克,檢驗後淨重9.568公克│││││。│││││⑵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04公克。│││││⑶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04公克。│││││⒌轉碼編號:B00000000│││││⑴檢驗前淨重9.782公克,檢驗後淨重8.910公克。│││││⑵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02公克。│││││⑶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42公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