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3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3024號債權人高雄市立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馬光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鄧安妤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鄧安妤及其兼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明確債務人姓名、可送達之住居所。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