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80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楸雁選任辯護人江榮祥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507號),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為通常程序審理(103年度簡字第553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03年度易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十月九日所為一○三年度易字第二一三號改行簡易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楸雁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為通常程序審理,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9日當庭裁定諭知改行簡易程序,惟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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