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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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560號聲請人 蘇素惠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 蘇忠義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相對人蘇忠義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請提出同意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願任書。
三、請提出相對人親屬同意上開人選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親筆簽名同意書。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