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01號聲請人 劉乙恩 代理人 謝智潔 律師相對人 傅承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事件,聲請人及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逕為裁定,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卷內訪視報告意見。
二、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之會面交往方式是否同意?如仍不回覆,由本院逕為酌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