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67號原告嵩雋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信昌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信昌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信昌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2,7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7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松坤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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