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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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七號聲請人 趙泗天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省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七月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年度重上國字第五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並無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準用。又聲請訴訟救助,除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外,尚須非顯無勝訴之望,始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即明。本件相對人台灣省政府並非台灣高等法院一○○年度重上國字第五號第二審判決之他造當事人或接充當事人之人,抗告人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自非合法。台灣高等法院以裁定予以駁回,抗告人對此裁定提起抗告,即無庸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係顯無勝訴之望,亦不得聲請訴訟救助。從而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吳麗女法官王仁貴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K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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