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離職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12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建築管理處因96年勞訴字第123號給付離職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一部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3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勞工法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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