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上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亞德安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表人乙○○被告丙○○○
丁○○上列被告乙○○因偽造文書案件(99年度簡上字第532號),經原告對被告乙○○及被告亞德安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丙○○○、丁○○(此3位被告雖非刑事案件之被告,但均係原告請求連帶給付之債務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何世全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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