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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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宏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陳建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分別確定在案。現據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刑事執行意見狀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可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顏世翠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游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