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6號聲請人乙○○
26號被繼承人甲○○原住彰化上列聲請人因其(父)被繼承人甲○○(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於民國96年10月26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謝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