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2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2807號上訴人 黃俊豪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劉懿德 律師( 法扶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3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調查事項,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9年11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錢建榮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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