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0年度屏簡字第22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農家福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劉美珍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 律師
陳衡以 律師
被 告 蔡哲裕
訴訟代理人 李承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
0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乙○○連帶負擔4/1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甲○○、乙○○如於假執
行實施前以新臺幣2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訴部分】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與被告甲○○前為夫妻關係(已於110年
4月1日離婚),然於夫妻關係存續時之同年3月18日17時
36分、同年3月22日晚間至3月23日被告二人LINE對話
內容有如附表所示編號1(同年3月18日)、2(同年3月
22日至3月23日),堪認被告甲○○、乙○○間存有逾越朋
友交遊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等之行為均已逾社
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並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
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且情節
重大,致原告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原告爰依侵權行為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
,併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甲○○則以:雖與原告於110年4月1日離婚,惟兩造
早已於108年起數次商討離婚事宜,甚至原告於108年10月
7日片面簽署離婚協議書,足見兩造婚姻關係早已破裂,而
原告所提如附表編號1之LINE對話內容,無法證明係於
兩造婚姻關係續中所為,且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擬將兩造
紛爭公諸於世,使被告甲○○遭他人非議,原告之行為係以
損害他人為目的為權利濫用等語置辯。聲明:請求駁回原告
之訴。
㈡被告乙○○辯稱:被告甲○○曾告知被告乙○○已與原告簽
字離婚,所以被告乙○○無從得知被告甲○○仍為有配偶之
人,而原告所提如附表編號1之LINE對話內容,無法證
明係於兩造婚姻關係續中所為,且如附表所示LINE對話
內容係被告二人間開玩笑相互戲謔之詞,無法證明被告二人
有發生性行為及超出一般正常社交友誼,尚難認有侵害原告
配偶權而情節重大。另被告自100年4月起即失業,目前無
工作原告請求被告甲○○、乙○○之精神慰撫金過高等語。
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經查:
㈠本件原告主張緣原告與被告甲○○前為夫妻關係(已於110
年4月1日離婚),於夫妻關係存續時之同年3月18日17時
36分、同年3月22日晚間至3月23日被告二人LINE對話
內容有如附表所示編號1(同年3月18日)、2(同年3月
22日至3月23日)等情,有卷存戶籍謄本、LINE對話內
容截圖可稽(見本院卷第19、25-71、199-229頁),應可
信為實在。
㈡被告二人雖辯稱如附表編號1之LINE對話內容,無法證
明係於兩造婚姻關係續中所為云云,惟原告與被告甲○○均
陳稱原告僅於110年3月23日自被告甲○○手機截圖如上開
卷存LINE對話內容(見本院卷第192頁),則該日(即
110年3月23日)原告與被告甲○○尚於婚姻關係存續中,
故本院卷第25-71、119-203頁截圖之LINE對話內容時
間,自無可能係於原告與被告甲○○離婚日即110年4月1
日之後所為;再參以本院卷第203頁下方之截圖,該LIN
E對話內容時間為「3月19日(周五)」,而如附表編號1
之LINE對話內容,係於該日之前,故被告二人如附表編
號1之LINE對話內容時間,係於110年3月18日,應可
認定,被告二人空言否認,並無可採。
㈢被告乙○○固辯稱被告甲○○曾告知被告乙○○已與原告簽
字離婚,所以被告乙○○無從得知被告甲○○仍為有配偶之
人云云,惟倘被告甲○○果真告知被告乙○○業已離婚乙事
,則依社會一般通念,被告二人為如附表編號2之LINE
對話內容時,被告甲○○已年滿46歲且為離婚之單身成年人
,自無須編織任何謊言、藉口,即可自由深夜外出,然被告
乙○○於110年3月23日凌晨00:12竟要被告甲○○以「就
說今晚回娘家睡早上陪媽媽吃早餐」、「就說出去買東西,
再超商睡著了」等語為由,出來陪被告乙○○過夜,足見當
時存在一個要被告甲○○需編織上開謊言、藉口之對象存在
,而依上開被告甲○○所述原告係於110年3月23日自被告
甲○○手機截圖如上開卷存LINE對話內容,足見被告甲
○○與被告乙○○為如附表編號2之LINE對話內容時,
原告與被告甲○○仍尚未離婚而共同生活,原告始有可能取
得被告甲○○手機並加以截圖,則被告乙○○要被告甲○○
編織上開謊言、藉口之對象僅可能為原告而已,故被告乙○
○上開辯解,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乙○○於
為附表所示之LINE對話內容時,係明知被告甲○○為配
偶之人,應可認定。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
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
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此民法第184條第1項
、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再按婚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
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
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
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如果配偶之一方為不誠實之
行動,破壞共同生活之平和安定及幸福者,則為違背婚姻契
約之義務,而侵害他人權利。另婚姻乃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
生活為目的而締結之身分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
完整享有人格利益,故於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
、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種利益即民法第19
5條第3項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是侵害配
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
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朋友交遊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
往來,甚而肌膚之親,該夫妻之一方與該他人之行為已逾社
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
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經查:
㈠本件被告乙○○既明知被告甲○○為有配偶之人,被告二人
竟於被告甲○○婚姻關係存續中為如附表所示之LINE對
話內容,涉及要被告甲○○脫衣賠罪、要被告甲○○逗弄被
告乙○○生殖器、被告甲○○答應要逗弄被告乙○○生殖器
、被告二人相約出去過夜、談及被告二人生殖器反應及愛撫
、甚至確認到彼此可以作愛等等,已如附表所示之LINE
對話內容,則依社會一般通念及觀感,被告二人之互動顯已
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之舉止分際,業已影響原告與被告甲
○○間忠誠、互信之基礎,對婚姻之本質加以干擾、侵害,
並非一般婚姻信守誠實義務之配偶所能容忍之範圍,已足以
動搖原告與被告甲○○間婚姻關係所應協力保持信任、共同
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因被
告甲○○一方行為不誠實,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與被
告乙○○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甚明,且屬情節重大,是原
告主張被告二人共同侵害其配偶權,即屬有據。被告辯稱原
告與被告甲○○於108年間已談及離婚,故侵害原告配偶權
,情節非屬重大,且原告為權利濫用云云,並無可採。
㈡復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
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
痛苦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
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本件被告二人間,發生上開逾越一般男
女正常社交之舉止分際行為,已破壞原告與被告甲○○間婚
姻關係共同生活美滿與幸福之程度,自堪認原告精神上因而
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本院審酌原告高職畢業,從事營造業
,被告甲○○高職畢業,擔任溢泰公司濾水器小組長,而被
告乙○○大學畢業,現幫朋友豬舍打工,兩造均未擔任學校
校長老師、公司負責人監察人、民意代表、鄉鎮市調解委員
,已為兩造所互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93、194頁),又原
告108年並無所得而有不動產及汽車價值約673,000元、被
告甲○○108年度有所得420,404元、被告乙○○於108年
有所得365,791元等情,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
表在卷可證(外放證物袋內),本院審酌上開兩造財產資力
,暨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二人上開加害情形
等一切情狀,是認本件原告請求500,000元之慰撫金,尚嫌
過高,應核減為200,000元,始為允當。
㈢綜上所述,原告基於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200,000元,及自110年4月28日起(
起訴狀繕本於110年4月27日分別送達被告二人,有卷存第
83、84頁送達證書可查)及至清償日止,按年息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逾此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訴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被
告甲○○聲請訊問證人即兩造女兒 農少瑛 部分,本院認為事
證已明確,並無調查之必要)。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原告勝
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職權
宣告被告二人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於110年3月23日未經反訴原告同
意擅自窺視反訴原告手機,並予以截圖反訴原告與乙○○之
非公開對話內容,顯已侵害反訴原告隱私權,致反訴原告受
有精神痛苦,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0萬元,及自反訴起訴狀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反訴被告則以:因為110年3月23日反訴原告的手機一直響
,所以反訴被告怕有急事且好奇,所以幫反訴原告看手機,
才發現反訴原告與乙○○的對話內容;反訴原告的手機並沒
有上鎖(如號碼、符號、人臉辨識、指紋都沒有)。這是訴
訟權和隱私權要調和的地方,反訴被告並非使用不合理的手
段為之,應不負賠償責任等語置辯。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
訴。
三、本件反訴被告於110年3月23日未經反訴原告同意觀看反訴
原告手機並予以截圖有關反訴原告與乙○○如附表所示之L
INE對話內容乙節,已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上開卷存L
INE對話內容截圖可參,應可信為真實。
四、按民事訴訟程序之兩造原則上並無不對等之情事,亦無因公
權力運作侵害人權之弊,是證據能力審查密度,允宜較為寬
鬆,非有重大不法取證情事,不應任意以證據能力欠缺為由
,為證據排除法則之援用,而實體法上既承認夫妻於婚姻關
係存續中有家庭圓滿期待權、配偶身分法益,衡諸社會現實
情況,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以隱秘方式行之,
被害人舉證極其不易。基此前提,不法行為人之隱私權與被
害人之訴訟權發生衝突時,兩者間應為一定程度之調整,並
應容許一定程度之不貞蒐證權。查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於如
附表所示反訴原告與乙○○LINE對話內容時仍為配偶關
係,二人共同經營美滿及完整婚姻生活自為反訴被告與反訴
原告締結婚姻之目的及合理之期盼,而在婚姻關係持續當中
,與何人交往及交往內容為何,涉及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婚
姻生活是否能保持美滿完整,而此對於婚姻生活之維護及保
障,憲法上乃受婚姻之制度性保障,在民法上則受人格權、
配偶身分關係之保障。相對者,按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
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
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
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
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
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第603
號解釋意旨參照)。而在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雙方於日常
生活中,仍為不同之主體,為保有自己發展人格之可能性,
對於自己之生活私密領域,仍可能主張相當之隱私權保障,
如係第三人亦然。而對於個案中當事人是否得主張隱私權受
有侵害,應適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所揭櫫者,即應以
「隱私之合理期待判斷準則(ReasonableExpectationof
PrivacyTest)」,即:A、個人必須顯現其對所主張之隱
私有真正之主觀期待;及B、該期待必須是社會認為屬客觀
合理之期待,用以判斷「違背婚姻關係者,就其違背婚姻關
係之事件本身,對其配偶」、「與有配偶之人,或可得而知
為有配偶之人為感情交往,就此可能侵害他人婚姻關係之事
件本身,對該對造配偶」是否仍得主張隱私權(此判斷準則
,在比較法上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由Harlan大法官在1967年
之Katzv.UnitedStates案中之協同意見書所提出,嗣後在
美國法院判斷刑事或侵權行為案件中之隱私權概念受廣泛之
引用,且歐洲人權法院、英國、紐西蘭、加拿大等各國之司
法實務亦引用之,參見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 林子儀 大法
官提出,徐璧湖大法官加入之部分協同及部分不同意見書)
。本院認依據前揭「隱私之合理期待判斷準則」,必須兼顧
考量個人在個別情況中各種行動、言論及其他行為之情境脈
絡,藉以判斷個人是否已有主觀上表現於外,客觀上亦符合
社會屬於客觀合理之隱私期待。而上開反訴被告受憲法制度
性保障之婚姻關係,及反訴原告受憲法保障之隱私權有所衝
突時,在民事領域中,民事法院為裁判時仍應依基本權之第
三人效力理論予以權衡,而給予兩造適當之保障。在本件反
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未離婚前仍共同居住,有卷存戶籍謄本可
參,反訴原告就其在住處之行為(如發LINE對話),依
其行為之情境脈絡,本應有合理之隱私期待。然相對者,若
反訴原告與第三人乙○○往來之內容,已經涉及不正常之感
情交往,甚且可能有婚姻外之性行為或與性欲相關之行為,
而可能危及婚姻情況,自會損及原告對於維持完整、正常完
整婚姻之期待及權利,此情縱認反訴原告本身對於此等行為
主觀上有隱私期待,但衡諸社會通念,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
雙方本存在感情忠誠之義務,故隱瞞自己對配偶之不忠,抑
或與第三人在婚姻外感情交往之關係之事實、相關資訊、資
料,無論主張隱私權之主體為該不忠之一方配偶或第三人,
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情境脈絡下,均難認係社會認為屬客觀
合理之期待。是依前述「隱私之合理期待判斷準則」,反訴
原告在本件中與乙○○往來之LINE對話內容,可能涉及
對與反訴被告之婚姻關係不忠之相關資料,均應不受隱私權
之保障。另本件反訴被告取得系爭LINE對話內容之方式
,並無證據證明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
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
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
良俗者而為之,而係於反訴原告的手機沒有上鎖(如號碼、
符號、人臉辨識、指紋都沒有)之情形下而取得(此為兩造
所不爭執),本院權衡反訴原告隱私權保護與反訴被告家庭
婚姻圓滿、配偶身分法益、夫妻互負忠誠義務及為實現該等
權益保護之不貞蒐證權等之衝突等情後,亦應認反訴被告取
得係出於防衛其配偶權益之作為,且其取得上開證據後亦僅
供為防衛權益之訴訟使用,並無公諸公眾或專為侵害反訴原
告,或意圖藉此全盤控制反訴原告日常生活或社交生活之用
。準此,本院認為反訴被告上開行為應不具違法性,從而反
訴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1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於法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潘豐益
附表:
┌──┬──────────────┬───────┐
│編號│對話內容(「蔡」指被告乙○○│備註(本院卷)│
││,「劉」指被告甲○○)││
├──┼──────────────┼───────┤
│1│蔡:請脫衣賠罪│本院卷第25-34│
││劉:真的是忘了啦│、201-204頁│
││釦子已解開(請罪中)││
││脫紅衣換綠衣││
││蔡:褲子呢││
││脫下屁股翹高││
││劉:穿著內褲屁股翹高││
││蔡:穿著內褲不好進去││
││(性交圖片)││
││要這樣子││
││劉:要進去就脫掉它││
││蔡:不要││
││要看妳自己脫││
││劉:你喜歡看對方脫││
││蔡:對啊││
││會很興奮很硬││
││也喜歡對方幫我脫││
││劉:感觀的刺激讓你更覺得興奮││
││蔡:嗯啊││
││會想在她的雙腿間奮力擺腰││
││抽插││
││劉:這也是女生想看他逗弄對方││
││之後的感覺││
││蔡:妳會想逗弄棒棒嗎││
││劉:我會從軟弄到硬喔││
││蔡:好啊││
││什麼時候幫我脫呀,要找時││
││間去││
││劉:脫你的衣服我會││
││就是要找時間││
├──┼──────────────┼───────┤
│2│蔡:求按摩啦│本院卷第35-71│
││劉:好-好-好│、211-229頁│
││如果求明天沒辦法噢││
││有足夠的時間就像你說的││
││按摩或舒服的躺著看影片、││
││睡覺補眠都好││
││蔡:不管啦││
││劉:你的不管啦..我怎麼辦││
││明天就有事嘛││
││蔡:不要掃墓了啦││
││劉:很知道餒││
││下星期還有..││
││蔡:早上掃完下午就能按了啊~~││
││劉:明天沒有要掃墓啦││
││要回家看看陪陪我媽││
││下午女兒下班陪吃飯││
││就這樣││
││蔡:蛤││
││不是早上來按摩中午陪媽媽││
││下午和女兒吃飯這樣嗎││
││劉:這樣怎麼感覺很忙餒││
││蔡:會嗎││
││還可以啦││
││早點起床不就好了││
││按完可以補眠一下││
││劉:早點起床是幾點││
││蔡:7點算早嗎││
││不然6點喔..6點去按超││
││早了││
││劉:上班嗎?││
││蔡:這樣太硬了││
││劉:真的││
││蔡:那還不如去過夜咧││
││劉:過夜..是不打算休息了膩││
││蔡:時間多啊││
││走吧││
││過夜去││
││可以泡澡按摩休息都有││
││劉:整晚當然泡澡按摩休息都可││
││以││
││蔡:對啊││
││走吧││
││就說今晚回娘家睡早上陪媽││
││媽吃早餐││
││劉:很會餒││
││蔡:快點││
││晚了就夜深了││
││劉:你瘋了膩││
││蔡:哪有喔││
││認真欸││
││劉:那有臨時這樣的││
││蔡:還好啦││
││劉:有時候真的是會回娘家睡啦││
││蔡:可以啦││
││就今天││
││go││
││劉:現在太突然了啦││
││蔡:不會啦││
││劉:那麼晚才說││
││蔡:回娘家睡覺那有突然不突然││
││的││
││劉:有啊!││
││蔡:卡緊欸││
││走了││
││我先出發了││
││劉:現在幾點了││
││蔡:12點而已││
││劉:不要鬧了啦││
││雖然很想去││
││蔡:就走啊││
││劉:你很瘋餒││
││蔡:走啦~~~││
││劉:現在不行啦││
││蔡:為什麼││
││劉:太臨時了││
││蔡:不會啦││
││劉:會啦││
││蔡:就說出去買東西││
││再超商睡著了││
││劉:你真的是齁││
││蔡:還真的咧││
││那久明早啊││
││劉:所以就說你瘋││
││蔡:妳真的可以過夜喔?││
││劉:沒跟別人過夜過││
││蔡:是要用什麼理由出去過夜啊││
││好奇││
││劉:回娘家睡吧││
││蔡:哦││
││好阿下次來過夜││
││過夜就不趕了││
││劉:說真的喔││
││蔡:是可以啦不過我也沒跟別人││
││過夜││
││劉:你真的很瘋││
││蔡:而且我們都彼此確認可以作││
││愛了耶..拜託││
││過夜應該會深入彼此兩三次││
││吧我││
││劉:這就不知會怎樣了││
││蔡:心跳突然好快││
││作愛呀││
││劉:又││
││蔡:跟妳是舒服的吧││
││劉:應該吧││
││蔡:好啦││
││明早啦││
││劉:你先去冷靜一下││
││蔡:真的││
││都硬梆梆了││
││劉:又││
││硬││
││蔡:難道妳都不會濕?││
││真的啊││
││拍給妳看││
││劉:快去冷靜││
││蔡:要嗎上照了哦││
││劉:你真的硬了噢││
││蔡:對啊││
││不然假的哦││
││要看嗎││
││劉:穿褲子的嗎││
││蔡:不過真的好難拍哦這樣││
││脫啦││
││劉:蛤││
││你要不要去沖一下澡啊││
││冷水││
││降溫││
││蔡:嗯免││
││不要看就算了││
││沒這樣拍過照好扭捏哦││
││劉:你說不好拍啊││
││我笑了││
││蔡:是拍得起來啦││
││給妳看1秒││
││( 蔡陶 已收回訊息)││
││好了││
││應該有喵到吧││
││難道女生聊著聊著不會濕嗎││
││劉:會啊││
││蔡:對啊││
││男生會硬還不是正常││
││劉:正常的││
││蔡:嗯啊││
││要靠妳把他弄到更硬了,謝││
││謝││
││劉:我沒碰就硬了││
││碰了還得了││
││蔡:有摸一下應該會比較硬挺吧││
││應該││
││劉:摸著當然硬││
││蔡:對啊││
││用摸的就可以了││
││不用用到嘴巴了││
││劉:所以手就好了││
││蔡:對啊││
││愛撫這樣││
││劉:手還是好用的││
││蔡:是的││
││劉:好啦~~││
││下星期如果可以再處理你的││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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