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90號原告 莊曜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王建智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8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7,0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0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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