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12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建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債務人楊建智為未成年人,請提出債務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證明影本。
二、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