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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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1號聲請人 張清蓮 訴訟代理人 涂慧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聲請本院准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109年3月23日內警偵字第10930393300號書函、及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17日(109)陸仕字第01
2號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9年5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09年8月20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粘嫦珠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陸仕企業股│92ND0000000-│4│4000││││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002│陸仕企業股│92NX0000000│1│879││││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