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4號原告 李錦暐 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錦昱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6,400元。惟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本件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5,000元,自應予扣抵,於扣抵後,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壹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