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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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578號聲請人 黃德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千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此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經合法送達,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