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96號債權人 陳正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皇喜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請求之加班費,10月均以1.66計算之依據為何?
二、台端請求之勞保費、健保費,依台端提出民國104年10月薪資單及存摺明細,業經債務人給付,再請求民國104年10月之勞保費、健保費之依據?
三、請求債務利息部分,均以2.5個月計算之依據?
四、請釋明 孫登順 應負本件給付義務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影印本。
五、請釋明皇喜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皇喜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