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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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原告 林子涵
林怡靜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陳文佑 訴訟代理人 呂昀叡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2號判決有罪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請求同案被告 顏新興 損害賠償部分,因該被告業經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22號裁定停止審判,嗣審結後再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薏伩
法官呂典樺法官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