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041號附民原告 詹斐君 身分資料詳卷附民被告 劉士嘉 身分資料詳卷本件原告因被告刑事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11號),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吳品杰法官林裕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