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106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代理人 朱甚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邱琰森 即 邱禹澍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101年5月23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㈠本件債務人已於90年9月3日更名為債務人邱琰森,請提出記載債務人為最新姓名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完整之公告(台端聲請狀檢附之文件資料未載債務人最新姓名,有命補正必要)。」,該通知已於101年5月29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馬文慶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