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000000000.法定代理人000000000.被告 黃忠生
(現因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1年度侵訴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黃忠生被訴妨害性自主乙案,經原告0000-000000B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梁昭銘法官曹庭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