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6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黃健嘉
廖美芬
黃本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陸萬柒仟零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367,033元黃本昌、黃健嘉、廖美芬自民國109年10月18日起至民國110年2月17日止年息0.9%自民國110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367,033元黃本昌、黃健嘉、廖美芬自民國109年11月19日起至民國110年2月17日止年息0.09%自民國110年2月18日起至民國110年5月18日止年息0.19%自民國110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0.38%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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