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9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寶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寶桔因犯詐欺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寶桔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又本院業已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而受刑人迄未為任何表示,爰審酌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行為態樣、時間間隔、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方星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附表:受刑人張寶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1罪)有期徒刑1年1月(2罪)有期徒刑1年3月(2罪)有期徒刑1年4月(2罪)有期徒刑1年5月(1罪)犯罪日期112年6月27日(3次)112年6月27日(4次)112年6月27日(1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000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000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00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00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00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006號判決日期112年11月20日112年11月20日112年11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00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00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00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2月25日112年12月25日112年12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78號(編號1至3曾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
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2罪)有期徒刑1年3月(1罪)有期徒刑1年1月(2罪)有期徒刑1年(1罪)犯罪日期112年6月19日(3次)112年6月26日(3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4354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98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審訴字第2438號113年度金訴字第582號判決日期112年12月21日113年4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審訴字第2438號113年度金訴字第582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1月23日113年5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備註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88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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