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建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苗建簡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國村 即峰盛工程行
嚴勝中 即 川田行 被上訴人即被告卉峰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1年1月11日發函命其等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
101年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