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小調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若因繼承關係而繼受租約者,應提出被繼承人 黃醒民
之除戶謄本、該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並以全部繼承人為原告,避免因當事人缺漏而產
生當事人不適格問題。
二、相對人甲○○之住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將補正後起訴狀,按被告人數備具繕本,提出於法院。
四、系爭租賃契約書、請求各項目金額之依據及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