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9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9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9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0000000.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代理人 許筱欣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宏名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歐元肆萬零肆佰柒拾叁元壹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