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87號原告臺灣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14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自調解書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34,8456元」,該調解書狀送達翌日為何日?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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