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34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原台北市政府工務
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758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甲○○負擔十分之七,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甲○○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
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蔡凱如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聲請人繳納。
測量費6,000元聲請人繳納。
合計22,642元應由相對人甲○○負擔十分之七:
22,642元×0.7=15,8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